关于印发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0/1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10〕211号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加强西安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149号)精神,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等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每年从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突出重点,专项使用,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第六条 市政府专项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1、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我市承办单位的帐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2、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奖励;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二)奖励标准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展会招徕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以上(含10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三)每个展会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条 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市会展办对符合补助或奖励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过西安会展网和市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价。 由市会展办委托会展资质评审机构对展会项目进行量化评定,并作为补贴和奖励的依据。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贴、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五)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能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首页“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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