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中小企业国内参展除展位费可获补贴外,参展广告费也可获补贴。这是记者日前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获得的信息。
据了解,新近出台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资助范围有所扩大,对资助资金比例也有所提高。
根据《补充规定》,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在所参加展会会刊上刊登广告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均可获补贴。资助标准展位费按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次展位费补贴额不设上限。会刊做广告按实际发生广告费的30%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次会刊广告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次会刊广告费实际发生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上述两项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在资助年限方面,企业可将申报年度前两年自行参加国内展会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进行累积,于申报年度一次性合并提出资助申请。同一自然年度中参加的展会需在一个申报年度集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