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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涉假"现象解析

2015/3/1 17:21:46 来源:第一展会网  点击次数: 
  

展会作为树立形象、推广品牌、展示实力的舞台,促进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辐射和拉动作用。专家认为,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市场秩序亟待规范,由此而带来的展会“涉假”问题较为突出。

展会“涉假”问题在一个展会举办的前期、中期、后期都有体现,由于办展过程中每个阶段的任务和工作各有特点,因此每个阶段的“涉假”形式和手段也各不相同。

展会举办前“涉假”的手段和形式主要表现为:(1)虚假广告。比如:一些展会组织者为了招徕众多的参展商和观众,提高“人气”,在筹备开始,就有意掺假,宣传中要么扣上“最”字,要么戴上“大”帽,其实叫大不大,叫最不最。但这种不切实际的宣传,的确使一部分消费者不知不觉地上当受骗。(2)虚假主办、协办。时下,为数不少的展会拉大旗作虎皮,为了扩大影响,往往要拉出一大堆政府部门和机构作为主办、协办单位,而这些单位之所以愿意被列入主办、协办之列,有的是考虑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有的是为了吃点好处费,有的是图了做个免费的广告宣传,等等,目的不一而足,而实际上承办单位才是真正的办展操作机构。这些主办、协办单位能够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的很少,办展的实力和效果、影响可从承办单位的状况窥见出来。(3)骗展。权威资料表明,展会的利润在20-25%之间,因此,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其高额的利润,进行诈骗活动。现象一:卷钱走人。比如,杭州某会展有限公司在收取参展商的押金后,在展会开幕前两天却神秘失踪。现象二:名不副实。比如不久前在江苏展览馆召开的某汽车制造展览会,号称2万人规模,开幕后不久,参展商才发现观众寥寥无几,而且为数不多的观众里竟有不少是进场捡垃圾的老人。参会的厂商们发现,组委会发给他们的邀请函是“量身定做”的,对机床厂商就是“中国(江苏)机床展览会”,对植绒厂商则是“汽车装备展览会”,对机械厂展商就是“汽车制造先进工艺与装备展览会”等等,五花八门,很有针对性。骗展,似乎已成为某些公司某些人的一种专业。珠三角地区是我国会展业较为发达的地区,《中国贸易报》会展周刊曾报道说,这里的专业骗展公司,这个月在广州捞一把,下个月又在深圳赚一笔,再下个月又从东莞冒出来,非常猖獗。(4)倒卖展位。其实就是玩空手道。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那些热门展会上,比如中国第一展“广交会”,展位非常紧俏,一些黑公司便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游戏,第97届广交会于4月15日在广州拉开帷幕,早在2月份就发现福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打出展位转让的信息。针对此类问题,广交会自第 96届起,便制定了展位违纪使用认定标准,加强展位的管理,第96届广交会因自称“调剂”、“提供”广交会展位的“涉假”公司多达40多家,均被媒体曝光。

展会举办中这个阶段的“涉假”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一份权威资料上说,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国际司法协助义务、代外国法院送达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文书的35起案件中,有11起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均来源于在其本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比例高达31.43%。从2003年秋季广交会开始,西方七大机电技术开发商结成专利保护联盟进驻广交会,专事进行侵权调查,在当届(94届)广交会上,他们发现10家涉嫌侵权企业,在2004年春季(95届)广交会上又新发现10家,在秋季(96届)广交会上他们则把连续三次被发现侵权而交涉未果的企业的全部侵权产品和彩页宣传资料清除出了广交会。由此可见,发生在展会上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

展会的知识产权侵权既包括参加国内展会的侵权,又包括出国参展中的侵权;既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又包括自身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既包括展会侵权,又包括展品侵权等。概括起来主要有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软件侵权三种类型。最常见的是中方侵犯外方知识产权和中方企业间相互侵犯知识产权。

一是“借鉴”侵权。主要体现在展位设计和展品上。一些参展商的展台设计是拷贝别人的设计后,略加修改而成,误认为此事物非彼事物,构不成侵权。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第三种可获专利的主题,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保护对象之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其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展会作为一种特殊的公众场合,展台设计在符合新颖性、美观性、合法性三个要素后,一经使用便划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因此,参展商在借鉴别人的精美设计时要慎重,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和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很多失误往往就是在粗心大意中犯下的。

二是拿别人的产品做展品或者仿制别人产品做展品。比如2005年在中东迪拜举办的国际电力灯具新能源博览会上,我国福建某生产开关、插座类产品的参展企业将某国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摆上了自己的展台,作为样品,结果被对方发现,并将侵权的现场拍了照并向展览组委会投诉,最后该样品被扣押,展台被组委会查封,等等。

展会举办后这个阶段的涉假主要体现在数字上。

为了总结展会取得的重大成果,一些展会组织者往往虚拟一个丰收图,就是本届展会增加了多少成交额,节节攀升,到会的观众有多少万人,有多少项目签约,有多少项目达成意向,有多少意向成交额,又有百分之多少的专业观众参观,有百分之多少的国外企业参展等等。总之,就是给你一届比一届强的印象和展会影响越来越大的认识。有的展会组织者公布数据时故意使用模糊概念和说法,说本届展会的贸易及意向成交额为多少亿人民币,达成项目及意向多少个,这样,把确切数字和非确切数字掺和在一起的做法,很容易混淆视听,也很容易使组织者逃避责任。比如,某展会的贸易及意向成交额为20亿人民币,咋一听成效不错,但一旦细究起来,有可能贸易成交只有几千万人民币,至于意向成交,仅是一个想法而已,一般情况下很少实现。在这些展会组织者眼里,展会办的好不好,大不大,完全靠数字来说话。某业界权威人士评价说,这些展会庞大的贸易成交背后,是很多关系户在帮着展会组织者的签约“注水”,过低的履约率,就足以折射有关问题。因此,参展商选择展会,不要光看数字,而要综合看其规模指数、人气指数、国际化程度、专业观众构成、行业美誉度和影响力,以及参展商及观众的回头率等多种因素,以此来评价一个展会的优劣,并决定是否参展参会。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涉假”行为,现在业内人士有的把其称为“重复办展”,细细分析,其中的猫腻耐人寻味,比如在石家庄有某医疗器械展览会办得不错,于是某些单位便办起了性质相近的仪器设备、制药器械设备展览,该展会举办的时间与医疗器械展览会的举办时间在同样的月份,举办的地点同在石家庄国际科技博览中心,更有意思的是组委会秘书处叫××××公司,这和某器械展会的组委会秘书处××××中心的名称前六个字完全相同,只是最后两个字不同,惊人的相似,更奇怪的是他们的办公地址和某医疗器械展览会主办单位的地址同在一个大厦,电话号码前四位相同,只有后三位不同。这样,无形中就造成了一种错觉,即此展就是彼展,彼展也即此展,蒙蔽了一部分参展参会商。再比如,《中国医药报》2004年的一个报道说,河南某参展商高高兴兴到合肥参加第38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谁知到了之后才知道,自己所参加的“2004金鹰峰会之全国新特药、OTC交易会”和正在同一个区域内举办的第38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完全是两码事,这边冷冷清清,那边热闹喧天,令他气愤不已。此类问题,已具备了欺骗的性质,业界应把这类公司、展会列为骗展之列,不能任其发展,成为毒瘤在业界蔓延,搅乱会展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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